一是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即监管范围的“大”;二是上下级国资委之间要加强沟通和联动,即监管系统的“大”;三是要集中资源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国有企业,即国企体量的“大”。
自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企改革一直沿着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不断深入,在强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宏观上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虽然经历了各种思潮的影响乃至交锋,党中央在国企改革大政方针的把握上从未发生动摇。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十七大,乃至刚刚结束的十八大,党中央对国企改革的理论阐述清晰且坚定,并呈现不断完善、不断深入和不断发展的态势。这体现了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奠定了新时期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的大格局。经过近10年的探索实践,取得显著的成效。党的十八大前后,国企改革正在酝酿新的变革。即在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建立的国资监管体制基础上,结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认识和不断深化,通过对国企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正在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的国资监管新体制。这个新体制,目前比较统一的提法就是“大国资”体制。
“大国资”一词,是近几年来在国资监管系统及理论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新提法。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权威、系统和完整的概念表述。从各种提法中,我们大致可以勾勒出以“大”为诉求的三层含义:一是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即监管范围的“大”;二是上下级国资委之间要加强沟通和联动,即监管系统的“大”;三是要集中资源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国有企业,即国企体量的“大”。
“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的推动政策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2011年初,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拓宽监管范围,逐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不留遗漏,不出现重大失责”。这是中央层面对构建“大国资”监管格局的明确指示。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提出,“各地国资委要树立大国资的概念,推动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形成。”2011年6月,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明确把“指导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作为“十二五”时期国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从而,“大国资、一盘棋、一家人”的国资监管理念得到了各级国资委的广泛认同与贯彻落实。“大国资”体制正在浮出水面。
“大国资”体制的核心是一个立体的国资监管大体系和国资发展大格局。在横向方面,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唯一的国资监管机构,实行对包括金融、文化等所有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形成局部的全覆盖监管体系。在纵向方面,它要求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加强对下级国资监管机构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责,立足于指导、沟通、交流和服务,构建体制完善、制度规范、理念统一、合力增强、手段科学、资源优化的监管格局。在局部方面,它要求国资系统通过横向与纵向的优化整合,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形成更加合理的结构布局,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实力,带动国内其他资本共同发展。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针对国企改革的主体表述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涉及“大国资”体制含义的内容,都与“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重要表述相融合,渗透在相关的章节之中。譬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文化发展环境”;“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等等。
从党中央一以贯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重要表述来判断,先地方,后中央,全面构建“大国资”体制,将是未来五至十年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事业的中心工作。
作者: 梁军(本文章摘自12月27日《南方日报》)